国务院: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最新发布)

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局 发布时间:2020-04-10

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将疫情风险降到最低,推动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我们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针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防控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各类防控技术指南.doc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代章)

2020年4月8日


国务院发布的最新防控指南,关于养老机构和福利院的防控指南如下:

二十九、养老机构

(一)低风险地区。

1.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培训。
2.建立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老年人及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监测,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就医。
3.对进入养老院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且无发热、咳嗽、流涕、腹泻等疑似症状的方可进入,并做好出入登记。
4.加强办公区域和室内公共活动区域通风换气。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
5.加强老年人居室通风换气,气温适宜时首选自然通风,分体式空调使用期间需定期清洗消毒。
6.加强办公区域、食堂、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等清洁消毒。
7.保持养老院内环境清洁卫生,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化运输。
8.公共卫生间应干净整洁,配备洗手设施和洗手液。
9.控制探访人员数量、活动区域和探访频次,对探访人员进行实名登记。
10.完善健康档案,加强对老年人原有疾病及症状监测,提前规划好就诊医院、时间、乘坐车辆、出行路线、陪同人员、检查项目等。
11.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或肘臂遮挡口鼻。
12.老年人在居室内不需要佩戴口罩。在户外活动时应随身备用口罩,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及时佩戴。
13.当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时,应当及时送定点诊疗机构救治,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养老机构内部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二)中、高风险地区。

除上述13项措施外,还应做到以下措施。

14.无病例的养老机构,老年人身体出现不适或疾病发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与老年人和家属沟通商量,通过电话求助医疗机构、请医疗机构医生出诊、拨打120急救送医。
15.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和工作。
16.老年人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应当立即实施隔离,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及时就医排查。
17.老年人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对居室、个人物品进行终末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18.新冠肺炎老年人治愈后需返回养老机构的,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19.实行封闭管理,不提供堂食,禁止外来人员探视等。
20.符合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三十、福利院

(一)低风险地区。

1.做好口罩、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
2.加强对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及儿童的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可疑症状的人员,须及时就医排查。
3.在福利院入口处对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禁止进入。
4.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同时注意保持室内温度舒适性。每天2—3次,每次20—30分钟。
5.做好儿童居住房间、食堂或餐厅、澡堂、公共活动区等场所和物体表面的清洁和消毒。
6.加强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建议错峰用餐、自带餐具送餐分餐。
7.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垃圾日产日清,对垃圾点每日进行消毒。
8.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如举办节日庆祝或联欢活动。
9.加强手卫生,确保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洗手液(或肥皂)。
10.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应佩戴口罩,注意个人卫生习惯,不要对着儿童和婴幼儿打喷嚏、呼气,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或肘臂遮挡口鼻。
11.加强防控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疏解儿童的焦虑恐惧情绪。
12.设立应急区域。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和儿童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在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及时就医。
13.当出现新冠肺炎病例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14.对于所在地区已发布开学计划的儿童福利机构,要提前为就学儿童划分独立的生活区域,配备专职人员。

(二)中、高风险地区。

除上述14项措施外,还应做到以下措施。
15.实行全封闭管理,不提供堂食,禁止外来人员探视。
16.护理人员和儿童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当立即在隔离区执行隔离观察。
17.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福利机构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当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机构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相关工作。
18.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返回福利机构的儿童及护理人员、返岗工作人员、新接收的儿童和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至少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和工作。对于新接收的儿童和新招录的工作人员还需进行核酸检测。新冠肺炎儿童治愈后需返回福利机构的,应当隔离观察至少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19.对于养育儿童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要确保儿童生活区域保持独立,除服务儿童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服务儿童的工作人员应为专职人员,不得交叉服务其他民政服务对象。